南芬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本溪市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6-06-23 11:03:20 【字体: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明晰政府信息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精准获取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办公室是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机构名称

   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办公室

   (二)办公地址

   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145号教育局办公室

   (三)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周一至周五,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4-43839559

          电子邮箱:nfpjg@163.com

   通信地址:本溪市南芬区145号教育局,邮编:117014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依据《条例》第二十条)

   1.区教育局领导及分工;

   2.区教育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地方性教育法规;

   4.区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5.区教育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区教育局重点工作;

   7.区教育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依据《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公开的信息;

   3.公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书面同意或公共利益重大需要除外);

   5.机关内部人事、后勤、内部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6.履职过程中讨论稿、过程草稿、磋商函件、内部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定必须公开除外);

   7.行政执法案卷、内部请示批复等不予对外公开的资料。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fen.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南芬发布等新媒体载体予以公开。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渠道

   1.现场申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法人需携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2.邮寄申请:纸质申请表签字或盖章后,通过邮政信函寄至公开工作机构,信封标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单位签收日为受理起始日。

   3.线上申请:登录 南芬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enxi.gov.cn/infopublicity/applicationform/selectapplytype?departmentId=38) ,在线申请。

   4.传真申请:填写完整申请表、附身份证明传真至指定号码,后续电话确认接收。

   (二)申请表必备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 / 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时间、内容描述(尽可能精准);

   3.获取方式:纸质邮寄、现场自取、电子文档邮箱发送;

   4.签名 / 盖章、申请日期。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1.补正告知:申请内容模糊、材料不全的,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

   2.常规答复:收到完整申请后,2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如需延长,最长不会超 20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3.第三方征求意见: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限。

   (四)答复分类标准

   1.信息已主动公开:告知获取渠道、网址、查阅地点;

   2.信息可公开:提供原件 / 复印件或告知领取时间;

   3.依法不予公开:说明法律依据与理由;

   4.检索后无对应信息:告知信息不存在;

   5.非本机关制作保存:告知主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拆分多份信息:逐项分别答复;

   7.重复申请且已答复:告知不再重复处理。

   (五)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区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自收到答复文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芬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向南芬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说明

   1.本指南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2.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年度报告、申请表模板均可在官网政务公开专栏免费下载;

   3.本指南更新后同步在所有公开渠道发布,原版本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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