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5-00402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南芬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7-01 成文日期: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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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7-01 13:44:05 【字体:


 

一、总则

1.目的:为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项目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所实施的项目。

3.基本原则:遵循规划引领、精准施策、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群众参与的原则,确保项目实施科学合理,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项目的申报与审批严格按照《本溪市南芬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制度》执行。履行村级申报、街道审核、行业论证、级审定、系统录入程序,确定当年实施的项目。

2.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需由乡村振兴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重新批复工作,并在级政府门户网站补充公示公告程序。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1.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建立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2.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衔接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资金。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拨付资金。加强项目资金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账目,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

3.项目进度管理:建立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进度的跟踪和监督,对项目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进度。建立项目进度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项目按时完成的因素进行提前预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时竣工。

4.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施工图纸、项目资金使用凭证、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项目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

四、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1.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施工单位验收前必须提供施工资料、相关票据账目,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资料。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形成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2. 绩效评价: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衔接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方面,具体指标应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设置,突出绩效导向。绩效评价可采取自评与抽查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绩效。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减少或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 。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是否合规,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安全、规范,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实现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2. 责任追究:对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 虚报冒领、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的;

- 因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质量不合格,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 未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或验收走过场,导致项目存在质量隐患的;

- 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公示公告,或在公示公告中弄虚作假的;

-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本制度与之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