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nfqrmzf-2025-00763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就业资讯 |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机关科室、各县(区)人社局: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市政府于2025年11月27日发布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公告附后),详细内容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9元调整为20元。
(二)本溪县、桓仁县由17元调整为1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广泛宣传。加强依法监督,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