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nfqrmzf-2021-00692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溪市南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 ||||||||||||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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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执法 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 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1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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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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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注册 分局 |
审查 受理 岗位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法对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 |||
决定 岗位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2 |
行政许可 |
企业核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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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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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注册 分局 |
审查 受理 岗位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在法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还需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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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岗位 |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3 |
行政许可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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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注册 分局 | 审查 受理 岗位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依法对企业集团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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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岗位 | 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对决定受理的事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定程序告知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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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岗位 |
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对决定受理的事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定程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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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企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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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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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注册 分局 | 受理 岗位 | 公示有关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3、《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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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岗位 |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 分局 、外资监督管理处、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 分局 、外资监督管理处、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第六十四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第六十四条 |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 分局 、外资监督管理处、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 分局 、外资监督管理处、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为的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 分局 、外资监督管理处、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 网络监管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消保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管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行为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消保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管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一条 |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消保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管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第十五条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消保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管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广告处、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管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商标监督管理处、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督管理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消保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督管理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果树种苗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未按规定取得《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由果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 10-20%的罚款。 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果树种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 10-20%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消保分局、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窃电专用器具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专用器具。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督管理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款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消保分局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督管理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公平交易处、经济检查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除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事其自产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平交易处、广告监督管理处、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行为的处罚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畜牧法》行为的处罚。
| 《畜牧法》 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市场规范管理分局、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广告监督管理处、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督管理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行为的处罚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广告监督管理处、经济检查分局、网络监督管理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消保分局、经济检查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决定岗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
2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公平交易处、企业监管处、外资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分局、经检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消保分局网监分局 | 调查岗位 |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是专门用于传销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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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审岗位 | |||||||||
决定岗位 | 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工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30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公平交易处、企业监督管理处、外资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分经检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消保分局、网监分局 | 调查岗位 |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是专门用于传销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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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审岗位 | |||||||||
决定岗位 | 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工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 ||||||||
31 | 行政强制 | 扣留(扣缴)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 |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外资处、企业注册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 | 调查岗位 | 由两名以上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留营业执照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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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审岗位 | |||||||||
决定岗位 | 实施前向省工商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予以临时扣留。 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留的营业执照,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10内作出处理决定。 | ||||||||
32 | 行政强制 | 收缴、销毁违法商标标识、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商标监督管理处、经检分局、消保分局、网络分局 | 立案调查岗位 |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驰名商标的违法商标标识、商品可以采取收缴、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商标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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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岗位 | |||||||||
决定岗位 | 执法人员在收缴、销毁违法商标标识、商品前应当填写《收缴、销毁违法商标标识商品审批表》,报工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收缴、销毁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销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33 | 行政检查 | 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 检查岗位 | 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按期公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检查岗位 |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按期公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
决定岗位 | |||||||||
34 | 行政检查 |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公平交易处、企业监督管理处、外资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分局、经检分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消保分局、网络分局 | 受理岗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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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岗位 | 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 ||||||||
决定岗位 | 对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构成违反本法第五条的,依法处理。 | ||||||||
抽查检验岗位 | 按照规定程序、抽样要求对商品进行抽样;抽样时不得少于2人,出示相关文件和执法证件。填写好《抽查检验工作单》,并按要求做好样品的分装、封样、样品留存等工作;按照样品的储运要求进行寄送。 | ||||||||
处理岗位 | 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不合格商品经营者依法查处。 | ||||||||
35 | 其他权力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第十五条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企业监督管理处、外资处、企业注册分局、 | 受理岗位 | 依法受理企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申请和移出异常名录申请。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公示岗位 | 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经营异名录。 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前60日内,公告提醒相关企业履行义务。 | ||||||||
决定岗位 |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情况、抽查检查结果,依法作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 ||||||||
36 | 其他权力 |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法制处 | 受理岗位 |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
审查岗位 |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2)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
决定岗位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37 | 其他权力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公交处、监管处、外资处、商标处、广告处、注册分局、经检分局、市场分局、消保分局、网监分局 | 申请岗位 |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核审岗位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开列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告知当事人,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决定岗位 |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38 | 其他权力 |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六条 |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保分局、广告处、商标处、经检分局、市场分局、网理分局 | 受理岗位 | 及时登记消费者的电话、来信、来访的消费投诉。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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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审岗位 | 对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 ||||||||
决定岗位 | 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