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1-00158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日期: 2021-04-08 成文日期: 2021-04-08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南水停字[2021]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4-08 14:16:51 【字体:小 大】 冯丹:经查实:你在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柏峪村六组与永安村村界下方永安河左岸,占河刷车和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第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1、停止取水2、三日内将侵占河道的河道物资清理干净,修复河堤,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未整改,我局将依法从重处罚。 南芬区水利局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