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1-00157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日期: 2021-04-08 成文日期: 2021-04-08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南水责[2021]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4-08 14:15:0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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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未经南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永安河河道内建漫水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河道原貌。逾期不拆除,南芬区水利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你在河道内的物品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南芬区水利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