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1-00157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日期: 2021-04-08 成文日期: 2021-04-08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南水责[2021]第3号 发布时间:2021-04-08 14:15:05 【字体:小 大】 本溪津海矿石精选厂: 你(单位)未经南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永安河河道内建漫水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河道原貌。逾期不拆除,南芬区水利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你在河道内的物品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南芬区水利局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