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nfqrmzf-2020-00338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成文日期: | 2020-10-27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南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南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4 | 行政确认 | 部分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关于对部分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第四点、第三点 《关于落实抗美援朝支前民兵、民工老复员军人遗属待遇的通知》《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关于对部分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07〕53号“4、……市级依据花名册对县级审批的人员逐个审核,对在乡和无工作的可按照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审批程序,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三、……对部分参战(参试)人员的身份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资料的有关文字记载和本人提供的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关于落实抗美援朝支前民兵、民工老复员军人遗属待遇的通知》锦民发〔2003〕1号第一条“一、对抗美援朝期间,成建制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住农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即每人每月90元。”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第六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按规定条件确定,并在取得《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后,方可享受该待遇。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但已享受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补助的,不再享受该待遇;对所享受的补助低于当地定期抚恤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其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补足。军人牺牲或者病故其遗属交地方仍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到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从次年一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死亡后,停发抚恤金。 第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应携带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伤残档案和《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 | 执法流程(见行政确认流程图) | 优抚科 | 受理岗位 |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该及时告知申请人;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办理期限为2天。 |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审查岗位
|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经审查负责人签字后送决定岗位审批; ④办理期限为3天。 | |||||||||||||||||||
决定岗位 |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部门负责人签发审批表; ③办理限期为1天。 | |||||||||||||||||||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行政给付) | ||||||||||||||||||||
行政执法主体:南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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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4 | 行政 给付 | 区本级退役补助金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据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会公布)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 | 见流 程图 | 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 审核
| 退役士兵档案报到后,对退役士兵档案和报到手续审核是否符合自主就业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烦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 |||||||||||
登记 | 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按照所属县区分别进行登记。 | |||||||||||||||||||
申请资金 | 向市人民政府起草申请资金报告。 | |||||||||||||||||||
发放 | 按照政府批示要求,由各县(市)区发放经济补助,市本级由市民政局发放。 | |||||||||||||||||||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行政给付)
行政执法主体:南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 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5 | 行政给付 | 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测算核拨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49号)第一项 《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政办发[2009]66号)第二条(三)
|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49号)第一项“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缺口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平衡承担”。 《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政办发[2009]66号)第二条(三),负责种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 执法流程(见行政给付流程图) | 优 抚 科 | 受理岗位 |
①及时统计各类重点优抚的人数; ②向审查岗位提供最终统计数据; ③办理期限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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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审查岗位 | ①对受理岗位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查; ②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办理期限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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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岗位 | ①对报送数据进行审定; ②将数据送达财政局; ③办理期限2天。 | ||||||||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主体:南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十条 |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 | 立案 | 立案责任。通过走访、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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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单位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 | ||||||||
审理 |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单位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单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决定 |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单位,当事单位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单位 | ||||||||
执行 |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其他权力)
行政执法主体:南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 程序 | 执法 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1 | 其他行政权利 | 退役士兵安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见流 程图 | 退伍退役军人安置办公室 | 档案 审核 | 1、退役士兵档案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合格接收,不合格退回原部队。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2、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报到 | 1、退役士兵持相关手续报到,手续齐全立即办理,办理时限1日内。 | |||||||
复核 | 对退役士兵档案和报到手续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
安置 | 1.计划拟定责任:根据退役士兵接收数量,拟定、下达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