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nfqrmzf-2020-00335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 七、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 |||||||||
| 行政执法主体: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五条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1)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2)现场审核: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核查内容。(3)整改确认:若在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反馈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确认。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章;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 监管责任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对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变更的,重新进行审查。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审批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1)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2)现场审核: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核查内容。(3)整改确认:若在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反馈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确认。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章;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 监管责任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对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变更的,重新进行审查。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省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1)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2)现场审核: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核查内容。(3)整改确认:若在文件、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反馈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由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确认。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章;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 监管责任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对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变更的,重新进行审查。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 ||||||||
| 决定岗位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 ||||||||
| 监管责任 |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1)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2)现场审核: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明确现场核查内容。 | ||||||||
| 决定岗位 | 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 ||||||||
| 监管责任 |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已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变更设计的,应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 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监管四处 | 受理岗位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材料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 ||||||||
| 监管责任 | 加强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3.《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六条、第第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经评审后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九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 ||||||||
| 决定岗位 | 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结论);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结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结论)送达申请人。 | ||||||||
| 监管责任 | 依据《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等规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责任。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1)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 ||||||||
| 决定岗位 | 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 ||||||||
| 监管责任 |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已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变更设计的,应对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 | 行政许可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 | 受理岗位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不组织理论考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组织理论考试的; (3)在理论和实操考试中乱收费的。 |
| 审查岗位 | 材料审核(包括培训计划申报、培训开展、实操考评情况)。 | ||||||||
| 决定岗位 | 组织理论考试,在规定时间送达考试成绩,打印出证。 | ||||||||
| 监管责任 |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要求做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0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条 |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1)材料审核: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2)现场审核:审查时可一并对现场进行核查。 | ||||||||
| 决定岗位 |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 ||||||||
| 监管责任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 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书面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按规定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按规定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按规定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决定岗位 |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决定岗位 |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3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4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7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3 | 行政许可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7 | 行政处罚 | 8.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 |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4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八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59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监管五处、职安处、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4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 、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五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0 | 行政处罚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相关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2种情形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2种情形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存在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2种情形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4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5 | 行政处罚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对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四处 | 受理岗位 |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或者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等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四处 | 受理岗位 |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二处、监管四处 | 受理岗位 |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二处 、监管四处 | 受理岗位 |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二处、监管四处 | 受理岗位 |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举报、执法检查(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举报、执法检查(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 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举报、执法检查(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消除隐患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举报、执法检查(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应急办 | 受理岗位 | 通过举报、执法检查(或者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 审查岗位 |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 行 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五处 | 受理岗位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五处 | 受理岗位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行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五处 | 受理岗位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及时如实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及时如实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 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 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 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及时如实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五)使用童工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或使用童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行为的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第六十五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或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或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行为的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或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或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培训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职安处、培训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培训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培训处 | 受理岗位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培训处 | 受理岗位 |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培训处 | 受理岗位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培训处 | 受理岗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培训处 | 受理岗位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2种情形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2种情形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行为,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3种情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3种情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3种情形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3种情形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3种行为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4种行为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 ||||||||
| 决定岗位 |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小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小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的; (二)小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其安全设施和条件未按照规定验收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二)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者收受贿赂的;(三)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四)强令小煤矿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服务的;(五)对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缓报的;(六)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的;(七)阻碍、干涉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八)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的;(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小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矿长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任职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二)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者收受贿赂的;(三)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四)强令小煤矿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服务的;(五)对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缓报的;(六)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的;(七)阻碍、干涉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八)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的;(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小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规定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小煤矿停产整顿。因缺少资金保证,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小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体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二)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者收受贿赂的;(三)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四)强令小煤矿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服务的;(五)对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缓报的;(六)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的;(七)阻碍、干涉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八)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的;(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违反《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小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强制停产;(三)超越批准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五)违章指挥职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及采用非正规、落后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八)调度绞车作为矿井提升绞车使用及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柴油机车和畜力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二)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者收受贿赂的;(三)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四)强令小煤矿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服务的;(五)对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缓报的;(六)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的;(七)阻碍、干涉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八)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的;(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责任。 | 执法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 煤炭办、煤管局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强制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照物品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执法流程(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 机关各业务处室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人员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执法人员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停止供电措施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 决定岗位 |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电等措施。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强制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执法流程(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 机关各业务处室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安全监管部门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 ||||||||
| 决定岗位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封、扣押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执法流程(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 ||||||||
| 决定岗位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执法流程(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受理岗位 |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
| 决定岗位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执法流程(见行政检查流程图) | 机关各业务处室、监察支队、煤管局 | 检查岗位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实施检查。组织和指导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督促整改岗位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 ||||||||
| 处置岗位 | 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执法流程(见行政检查流程图) | 监管三处 | 检查岗位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督促整改岗位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 ||||||||
| 处置岗位 | 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执法流程(见行政检查流程图) | 职安处 | 检查岗位 | 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对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督促整改岗位 | 对发现问题的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 ||||||||
| 处置岗位 | 发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于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二、三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 ||||||||
| 决定岗位 | 对决定颁发的,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对不予颁发的,应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 、第十三条第二款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 ||||||||
| 决定岗位 | 对决定颁发的,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对不予颁发的,应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煤矿矿山企业、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定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四、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一、(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四、(一) 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查岗位 |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 ||||||||
| 决定岗位 | 作出企业是否达到标准化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2.《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十七 | 第十九条第二款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十七、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一)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四)中央驻辽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五)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六)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事故。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不能由下级人民政府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实施办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 | 执法流程(见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 监管五处 | 受理岗位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向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
| 决定岗位 | 根据政府批复,落实事故报告中提出的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的处理建议;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执法流程(见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 职安处 | 受理岗位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取证责任:依法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审查岗位 | 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向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
| 决定岗位 | 根据政府批复,落实事故报告中提出的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的处理建议;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核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审查岗位 | 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查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 ||||||||
| 决定岗位 |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六条第二款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 | 受理岗位 | (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审查岗位 | 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 ||||||||
| 决定岗位 |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程序 | 执法岗位 | 岗位职责 | 执法责任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执法流程(见行政许可流程图) | 审批处 | 受理岗位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考试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组织理论考试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理论考试的; (3)在考试中收费的。 |
| 审查岗位 | 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考试。 | ||||||||
| 决定岗位 | 在规定时间送达考试成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