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0-00333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南芬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日期: 2020-10-22 成文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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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10-22 14:14:41 【字体:

 



一、部门主要职责

按照本溪南芬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本溪市南芬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本南编发[2020]9号),确定本溪市南芬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负责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四)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六)负责组织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区矿产资源、水政监察、林业执法、劳动监察、安全生产监察等提供相关服务。

(八)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发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2号修正)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1号发布)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发布)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3号发布)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4月29日)

(二)行政法规

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

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④《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

(三)地方性法规

①《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2月1日发布)

②《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发布)

③《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发布)

④《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0月1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96号公布)

 

 

 

 

 

 

 

 

 

 

 

 

三、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大队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工如下:

李峰(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负责大队党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党建办公室。

田巍(副大队长):负责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森林资源保护、案件管理、卫生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容中队、林业中队、案件管理室、卫生执法。

裴嘉俊(副大队长):负责财务、人事、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综合管理办公室、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指挥中心。

梁鹏飞(副大队长):负责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劳动监察、水利等方面工作。分管住建中队、劳动执法中队、水利农业畜牧执法中队。

 

 

 

 

 

 

 

 

四、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职责

(一)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

负责承担文电、信息、档案、保密、文字综合、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承担督查考核及对外协调等工作。负责大队党务和纪检工作;负责大队纪律作风、精神文明、营商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

2.案件管理室

负责推进大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行政案卷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关工作;负责各类投诉、转件和与相关部门执法协调等工作。

3.矿产资源管理室

负责全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经营企业的税费统一征收工作,并对税费征收情况及时统计汇报。负责在全各交通要道设立矿产资源计量服务站,检查核实矿产资源准销、准运证件和税费证明。负责将企业每月的计量结果报税务部门及收费部门,税务部门及收费部门根据计量结果月末结算,按规定从相应企业预交税费保证金中扣缴税费。负责矿产资源税费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工作,对税费管理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及时汇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制定解决方案。负责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手续非法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及矿产品进行扣留,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一队

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5.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二队

负责全区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6.水政监察服务中队

负责为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水局)提供水政监察相关服务。

7.林业执法服务中队

负责为区林业局提供林业执法相关服务。

(二)分支机构

1.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服务中队

负责为区应急管理局提供安全生产监察等相关服务。

2.本溪市南芬区劳动监察中队

负责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劳动监察等相关服务。

 

五、执法流程

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适用于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象。

 

 

发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人签字),同意立案(主管领导签字)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享有权利。

 

 

对当事人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出具罚没收据

 

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维持原处罚决定

 

撤销原处罚决定

 

 

停止执行处罚,结案

 

执法文书归档备案

 

违反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巡查发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

 

发现违法事实

 

立案: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拟作出处理意见,报审核机构进行书面审核,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2000元以上)。

 

告知: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日内提出)。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予以采纳。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收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决 定

 

不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6个月内)。

 

执行: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加收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个月后)。

 

结案:案件归档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行政强制流程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立案: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拟作出处理意见,报审核机构进行书面审核,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责令改正(停工):调查违法事实存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制作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听证权利告知书。

 

 

催告:限期未拆除的,履行行政决定前进行催告。(5个工作日)

 

公告:限期未拆除的,予以公告。(5个工作日)

 

 

 

强制拆除:催告仍未拆除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结案:执法文书归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