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0-00327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南芬区发改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日期: 2020-10-21 成文日期: 2020-10-21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南芬区发改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10-21 14:13:43 【字体: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设定依据

执法

类别

实施对象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企业

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

区级

 

2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

企业

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

区级

 

3

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

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

区级

 

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四条

其他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

区级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

企业

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

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