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0-00150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芬区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日期: 2020-05-08 成文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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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芬区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09:47:21 【字体:

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优化我区营商法治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要求,现将《南芬区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区司法局备案;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区司法局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附件:《南芬区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南芬区司法局

                       2020年5月8日

 

 

 

附件:

南芬区2020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行政执

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全区27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020年4月检查2家、5月检查2家、6月检查3家、7月检查3家、8月检查3家、9月检查2家、11月检查5家。

现场检查

2

区卫生健康局

从141家公共场所经营场所项目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28家

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4月检查6家、5月检查6家、6月检查6家、7月检查5家、8月检查5家

现场检查

3

区卫生健康局

从16家医疗机构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3家

对医政、传染病、放射和计划生育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5月检查1家、6月检查2家

现场检查

4

区卫生健康局

从17家消毒产品经营单位中按照20%比例随机抽取3家

对经营许可证、经营条件、经营过程过程、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健康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月检查3家

现场检查

5

区卫生健康局

从11家职业卫生单位中按照18%的比例随机抽取2家

对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

6

区卫生健康局

从12家托幼机构项目库中按18%比例随机抽取2家

对托幼机构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6月检查2家

现场检查

7

区卫生健康局

从4家小学项目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1家

对学校卫生工作现场检查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8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

8

区生态环境局

南芬辖区内123家企事业排污单位

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每季度抽查30-31家企事业单位

现场检查

9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从10个在建工程项目中按20%比例抽取2家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6月检查2家8月检查2家

现场检查

10

区农业农村局

11个用水单位

对取用水资源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每月月初检查

现场检查

11

区农业农村局

21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6月、10月各检查一次。

现场检查

12

区应急管理局

对全区制造业生产经营位检查

制造业企业:1-3月份重点监管企业涉及金属冶炼、工业煤气、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等安全生产集中整治;4-6月份重点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8-11月份监管重点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制造业重点领域 专项整治行动 的通知 》(辽应急制造 (2020)3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委〔2017〕47号 

 

 

   

2020年2月检查9家、3月检查10家、5月检查10家、6月检查10家、8月检查10家、9月检查10家、11月检查10家。

现场检查

13

区应急管理局

对全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1、2、4月份重点监管企业停产—复产验收工作,检查证照、规章制度、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5月份重点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工作,并检查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企业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治理;6-8月份重点监管汛期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安全措施情况;10-12月份重点监管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问题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证照、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0年1、3、6、10月检查企业10家

2、5、7、11月检查企业11家

4、8、12月检查企业13家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