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nfqrmzf-2025-00764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鸿创矿业有限公司鸿创铁矿(铁矿、玻璃用石英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污染防治 |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本溪鸿创矿业有限公司鸿创铁矿(铁矿、玻璃用石英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本溪鸿创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鸿创矿业有限公司鸿创铁矿(铁矿、玻璃用石英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5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同意,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乡财神庙村北山坡,项目总投资为2835.96万元,环保投资84.2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96%。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原有项目矿山名称为本溪市南芬区财神庙铁矿,开采矿种为铁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批准生产规模10万吨/年,于2023年1月取得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关于本溪市南芬区财神庙铁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23〕1号)。本项目建设内容为矿山深部扩界及增加矿种开采工程,生产规模由10万吨/年提升至30万吨/年,开采矿种由铁矿石变为铁矿石+玻璃用石英岩(其中开采初期规模为铁矿石10万吨/年、玻璃用石英岩20万吨/年),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成,矿区面积不变仍为0.1932平方公里,开采深度为+485m至+20m,仍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矿石全部外售,矿山服务年限24年11个月(含基建期2年)。本项目新建1处2000m2工业场地,采用平硐-盲斜坡道开拓方式,新建1座305m运输平硐及上向、下向盲斜坡道、回风竖井及相应井口区、封闭式矿石周转库和充填料石库、地表水池(400m3)、危废贮存点等。设计矿体采取留矿全面嗣后胶结充填采矿法及分段空场嗣后胶结充填采矿法,不设置地表充填站,充填搅拌站位于在305m中段,由中段回风巷道向采场内进行充填,设置料仓、配料机、搅拌机以及充填泵等设备。矿石通过新修矿山运输道路和利用现有运输道路,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外运。矿山内不设置炸药库,矿山场地不储存汽柴油。矿区不设浴室和食堂,办公区供暖采用电采暖。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围挡,装卸废石运输车辆应降低装卸高度、限制车速并进行覆盖,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遮盖等防尘措施,定期洒水抑尘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废水集中收集后,用于混凝用水、洒水抑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施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项目不设置废石堆场、表土场,施工期产生的剥离表土直接用于复垦工程,基建期井下掘进废石部分用于矿山现有采空区回填,其余废石全部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建筑垃圾委托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井下凿岩穿孔采用湿式作业,爆破、铲装作业采用喷水降尘;主要入风平巷、凿进工作面作业前和矿石装卸定时洒水降尘;矿石周转库、充填料石库全封闭设置,地面做硬化处理。运输车辆加盖苫布,限制车速,严禁超载,运输道路硬化处理,定时采取洒水车洒水降尘。本项目不设置地表充填站和混凝土搅拌设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矿井涌水经水仓(2800m3)沉淀处理满足回用要求后排放至地表水池(400m3),用于凿岩作业和爆破等生产抑尘、充填站用水、道路抑尘和生态恢复用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严禁车辆夜间运输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开采废石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不升井,矿井涌水沉淀泥渣定期清掏后回填井下采空区,不外排,一般固废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机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贮存点(5m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项目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10-7cm/s),矿石周转库、充填料石库、地表水池、化粪池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10-7cm/s)。
(七)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要求,禁止破坏用地范围外地表植被和土壤。落实项目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用边开采边复垦的措施,对矿区内早期形成的废石场、工业场地、回风井口区及运输道路等破坏区进行生态恢复,严格遵照《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及《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将《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措施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抓好落实。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应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制度,严格执行危险物质的使用、储运操作规程,专人定期检查危险单元,监视发现和排除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取得公众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本项目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