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nfqrmzf-2026-00358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6-07-24 | 成文日期: | 2026-07-24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对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6年7月28日前反馈至南芬区民政局。
地址:南芬区中心路145号南芬区民政局
电话:024-43839565
电子邮箱:nfqmzj@163.com
南芬区民政局
2026年7月24日
项目名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街道民政
服务站项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街道民政服务站是民政部门按照有“专职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施、服务内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标准,将原设置在街道的社会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站、社会组织孵化站等服务机构(站点)以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驻站人员等进行统筹整合,在街道建立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不断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切实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面向社会对“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招标。
2.采购服务的政策依据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整合民政资源增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4]66号)要求,原“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改称为“民政服务站”,服务内容由开展“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等细化为服务“低保对象、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孤儿”等19类人群提供服务对象接待、政策宣传咨询、对象排查、信息录入、协助申请救助资金、档案管理等全部基础服务事项以及至少1个延伸服务和1个链接服务事项。
二、采购项目预算
购买服务资金除主要包括人力成本、开展服务和管理运营费用。开展服务费用主要包括驻站人员开展入户排查、巡访等服务产生的乘车、饮食等费用,对驻站人员开展培训产生的师资费和场地费等;管理运营费用主要包括承接机构聘用专职人员,交纳相关税、费和办公用品(耗材)等。综合建站数量、驻站人数、人员薪酬、服务内容、经营管理等要素,测算本项目预算资金为65万元。
三、服务内容
民政服务站主要是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孤儿等19类人群提供服务对象接待、政策宣传咨询、对象排查、信息录入、协助申请救助资金、档案管理等全部基础服务(6项)以及至少1个延伸服务和1个链接服务事项。根据现有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服务人群仅包括:社会救助5类(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临时救助对象)、养老服务1类(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儿童福利3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共9类人群。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民政服务站服务事项清单》(附件)。
四、服务标准
1.制度建设。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场地管理、档案管理、志愿者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日志等工作制度。要在服务站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公示相关制度,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流程、驻站人员岗位信息和投诉方式等,推进服务站规范发展。
2.职责分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责任,依法与驻站人员签订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全面履行对驻站人员、服务事项和服务资金的管理职能,落实各类规章制度,确保人员、资金安全,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民政业务能力、人员服务能力等驻站人员综合素质培训。
3.人员管理。每个社工站须配备2名及以上驻站社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对驻站人员进行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该项目驻站人员民政相关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驻站人员出现不能胜任工作、脱离民政服务站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不遵守民政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应按民政部门要求及时调整驻站人员。
五、绩效评估
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接受每年年中和年末由民政部门组织的服务站服务事项评估,其中民政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承接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评估合格的予以续签、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六、服务期限
服务合同签订后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第三方。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
附件: 民政服务站服务事项清单 | ||||
服务对象 | 服务事项 | 具体任务 | 相关要求 | |
1.低保对象 | 基础服务 | 服务对象接待 | 接待来访的服务对象。 | 了解存在的困难及需求,协调解决或转介服务。 |
政策宣传咨询 | 向服务对象宣传、解答各项救助政策、补贴政策、津贴政策及免费服务政策和相应政策的申请条件、保障标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要求等。 | 及时、全面、准确宣传、解答相关政策。 | ||
对象 排查 | 1.对在保服务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分类建立人员台帐,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 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享尽享、有进有出、兜住兜准。 | ||
信息 录入 | 将服务对象信息录入省、国家相应系统或平台。 | 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 | ||
协助 申请 | 1.协助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各项救助、补贴、津贴、服务申请。 | 协助申请人整理、补齐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审核结果;以有效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相关资金标准、提标情况和发放情况。 | ||
档案 管理 | 整理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日常管理。 | 归档成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 ||
延伸服务 | 探访 巡视 | 对需要探访巡视的重点服务对象进行排查梳理,建立人员台帐,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探访、电话问候、互联网音(视)频探访等方式,掌握其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家环境等信息,帮 助解决相关问题,防范化解安全隐患。 | 做好探访巡视及处置情况记录,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 |
链接服务 | 心理辅导
(或)老龄 和养 老服务 | 联系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等,为有需要服务对象开展心理辅导、情感慰藉等服务。
联系养老服务、家政、物业、医疗机构(公司)、基层老年协会等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晚年精神文化生活。协助乡村地名设标和采集,助力 老年消费品下乡和物流适老化配送。 | 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