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fqrmzf-2025-00674 发布机构: 南芬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11-04 成文日期: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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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04 14:23:46 【字体:

部门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立项级次征收对象征收部门
一、司法5.仲裁收费(不含大连)案件受理费:最低40元,争议金额的0.25-5%;案件处理费: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缴入同级国库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辽财税〔2021〕69号。中央申请仲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仲裁委员会
二、自然资源6.土地复垦费10元/平方米缴入同级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中央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7.土地闲置费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入同级国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辽财税〔2021〕133号。中央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将土地闲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省市县税务部门
8.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一般耕地10-84元/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20-168元/平方米缴入同级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辽政办〔2020〕15号。中央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9.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缴入同级国库《物权法》,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6〕7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中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住房城乡建设10.污水处理费城区居民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1.40元。缴入同级国库《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辽价发〔2018〕38号,本价发〔2016〕52号。中央排水单位和个人省市县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
四、住房城乡建设1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由省授权各市制定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国务院授权省住建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按实际挖掘面积30-520元/平方米缴入市县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财税〔2015〕68号,辽财税〔2020〕268号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中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五、水利12.水资源费按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文件执行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辽政发〔2002〕1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34号),财综〔2008〕79号,辽财非〔2009〕546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价发〔2011〕100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辽政发〔2016〕27号。中央取水单位和个人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3.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辽价发〔2018〕56号文件执行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中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税务部门
六、卫生健康14.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每支5元缴入同级国库财税〔2020〕17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27号。中央疫苗生产企业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
七、市场监管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执行缴入同级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综〔2001〕l0号,〔1992〕价费字268号,财综〔2001〕32号,计价格〔2002〕1346号,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辽价发〔2017〕97号。
中央法定强制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生产或使用单位及个人省市县检验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