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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2026年10月)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0-3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相对人名称

案由(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决定(通知)日期

实施机关

(本南)应急罚[2026]工贸—1号

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8 月14 日,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存在代签造假行为,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对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28000元人民币

2026年

10月26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本南)应急罚[2026]工贸—2号

项目负责人

高某某

2026 年8 月14 日,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存在代签造假行为,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对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高某某罚款1000元人民币

2026年

10月26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