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相对人名称 | 案由(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实施机关 |
(本南)应急罚[2025]矿4号 | 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 2025年4月15日,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选矿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氧气瓶与乙炔瓶未按照《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安全距离,现场监护人员未对作业现场全程监护。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8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本南)应急罚[2025]矿4号 | 赵某某 | 2025年4月15日,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选矿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氧气瓶与乙炔瓶未按照《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安全距离,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赵某某未对作业现场全程监护。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赵某某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8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本南)应急罚[2025]矿4号 | 徐某 | 2025年4月15日,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选矿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氧气瓶与乙炔瓶未按照《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安全距离,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选矿厂厂长徐某对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本溪市聚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选矿厂厂长徐某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5年4月28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