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积极开展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区人社局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于2018年10月25日组织召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会议,传达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考虑到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且经济相对困难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决定,对在过渡期内对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的,免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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