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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南委发〔2001〕16号
关于印发《南芬区鼓励发展经济的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党组、党委(总支),区直各部门,各群团组织,驻区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芬区鼓励发展经济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芬区委员会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
2001年9月7日
(此件发至村民委员会)
南芬区鼓励发展经济的若干政策
(试 行)
为加大南芬区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特制定如下鼓励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不含矿产资源开发性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外,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可根据企业上缴税收情况,由南芬区政府向企业提供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开发基金等资金扶持。
2、引进内资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不含矿产资源性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可根据企业上缴税收情况由南芬区政府向企业提供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开发基金等资金扶持。
3、利用本区矿产资源投资新建企业和非生产性项目,从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根据企业上缴财政的税收情况(不含矿产资源税),由南芬区政府向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4、已在南芬区注册纳税经营的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规模,超过原有企业规模一倍以上的(适用于现有固定资产规模超过200万元以上企业),3年内根据企业上缴税收增加情况,由南芬区政府向企业提供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开发基金等资金扶持。
5、在南芬区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其财政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二、收费政策
6、凡来南芬区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立项办证期间,其应收的费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投产经营期间按最低标准收费;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生产性企业,立项办证期间免收区属权限内所有费用。
三、引资奖励政策
7、为南芬区引进资金新办生产性企业,投产后按该企业为南芬区创造实得财力扣除企业扶持基金和村级发展资金部分,第一年30%奖励给引荐者;第二年20%奖励给引荐者。年度奖励按企业实现税收之月开始计算,由财政按年支付。被奖励者可申请政府给予不高于个人奖励金额应上缴个人所得税额度的引资费用。正科级以上区乡领导干部奖励需通过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非生产性企业一事一议。
8、为南芬区引进区外非生产性企业的,给引荐者第一个财政年度该企业为南芬区创造实得财力10%的奖励,由区财政支付。
四、人才政策
9、南芬区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专利所有者,可申请政府给予不高于个人上缴所得税额度的资料费和生活费补贴。
10、南芬区在职的区、乡(镇)两级干部在南芬区范围内兴办所有种(养)殖项目可享受区制定的有关政策,取得个人合法收入。
11、经单位领导同意、政府批准,与本单位签订合同后,报组织部、人事局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可受聘于南芬区内独资、合资、联办企业。
12、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同意、政府批准,与本单位签订合同后,报组织部、人事局备案,在南芬区可实行离岗领办二、三产业,在立项前1个月考察期间和立项后半年筹建期间,给予相当于国家规定4项基本工资的生活补贴。如项目建成投产,其生活补贴可提高到原工资标准的数额。
13、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和离岗领办企业人员3年内:①可享受本人按国家规定的4项基本工资的生活补贴。②不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与机关工作脱钩。③机构改革时按在职同等条件人员对待,如按规定应留岗工作,原单位为其保留原编制。④受聘人员和离岗领办企业人员年度考核由原单位和聘任单位共同进行,由原单位按政策规定为其办晋级和调资手续。⑤受聘人员解聘和离岗领办企业人员3年后脱离企业回机关,政府按原单位的原身份对待,根据有关政策安排。
五、其它政策
14、异地搬迁至南芬区并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设在南芬区以外不独立纳税的分厂、车间及区外投资者在南芬区登记注册纳税企业(独资或控股),不受经营地点限制,均可享受南芬区财政扶持政策。
15、以各种方式启动南芬区区办长期亏损企业,扭亏增盈后,可享受南芬区财政扶持政策。
16、本政策由区政府负责解释,联系电话:3834314。
17、本政策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