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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音乐协会章程
总 则
南芬区音乐协会是南芬地区词曲作者、声乐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业余性群众团体组织。在市音协的指导下、区文联领导下组织开展活动。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的“两为”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先进文化为发展方向,服务社会,为繁荣我区音乐艺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作用。
协会义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音乐的性质、功能、价值和如何适应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审美观点变化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对待不断变化的音乐形势。
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积极创作各种题材、体裁、风格、形式的既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点又为人民所喜爱的音乐作品。
三、创造各种条件、培养创作各种音乐新生力量,关心音乐工作者,特别是中、小、幼音乐教育工作者,要注意早期发现、早期培养,普及和发展音乐教育事业。
四、加强音乐理论研究工作,重视总结音乐艺术各方面的实践经验,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开展实事求是,有艺术价值的评论工作。
五、组织会员收集与研究民族、民间音乐,做好民族、民间音乐艺术遗产的发掘、整理工作,发扬我国民族音乐的优秀传统,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新音乐。
六、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大力开展群众性、多样化的群众文化活动。
七、鼓励创作,演唱,演奏,指挥,教学和理论研究人员的个人独创性,提倡不同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对优秀的创作、表演、教学、论述,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鼓励和表彰。区音协对成绩突出的会员逐级向上级协会推荐。
会员权利
一、我区的音乐爱好者,在其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和活动方面有一定成就和影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协会要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和艺术成果。会员享有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和权利。会员有权利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必须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会员退会自由。
五、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或停止其会籍:(1) 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2)违反本会章程的;(3)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组 织
一、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推选主席、副主席。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根据理事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并责成正、副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之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由主席召集。上述各项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
经 费
一、会员收费。
二、企业家及其他社会赞助等。
附 则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本溪市南芬区音乐协会
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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