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一系列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对区属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4、接收和保管区属各单位保存了十年以上的长期、永久档案,并征集社会上各种对我区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档案;
5、对所有进馆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鉴定和管理;
6、对区属被撤消单位全部档案的接收;
7、收集保存与本区有关以及对各级领导的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书籍、刊物、报纸;
8、收集反映本区的重要活动、重点建设以及党和国家各级领导人在我区活动所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
9、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和资源,为社会和我区的各项建设事业提供服务;
10、利用馆藏资料参与史志的编写和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