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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消息来源:本溪市档案局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其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决定》要求“《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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