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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消息来源:本溪市档案局
  日前,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窦玉沛说,这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切实维护。
   《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据民政部介绍,这是考虑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的,一般能满足子孙三代人利用档案的需要。为慎重起见,《办法》规定,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按程序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将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则永久保存。
   对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窦玉沛说,全国每年有近2000万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需求日趋增多。长期以来,婚姻登记档案工作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打下基础。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共18条,将婚姻登记档案按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办法》对各类材料的归档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办法》针对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制定了6个附件,从制度上保证了全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
   国家档案局馆室司的同志向记者介绍了《办法》的有关情况。他说,婚姻登记档案是记录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原始材料,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他指出,《办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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